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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2007-2-17 点击数:

    南 通 市 物 价 局
    南 通 市 教 育 局
    通价费[2007]54号
    通教计[2007]4号

    关于公布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
    高中代办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各直属学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关于200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及课本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7]16号)精神,现将我市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收费标准及《教学用书目录》详见附件。

        二、按照省公布的教材目录中我市新课程改革后选用的教材,对尚未征订的,可续订,市属学校高一年级预收10元/生,高二年级预收100元/生。学校在学期结束前,应向学生家长公布代办费收支情况,同时将收支情况如实上报所属物价、教育部门。

        三、对自愿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对需统一着装的学校,可收取校服费,高一年级每生55元,其余年级不收取校服费。

        四、学校应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不得将教辅用书列入其中,课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学校订购、学校亦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任何形式的教辅材料。

        五、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有关优惠政策,按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规定执行。

        六、学校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费用优惠减免政策和投诉电话等,按规定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南通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公布2006—2007学年度第一学期高中代办费标准的通知》(通价费[2006]229号、通教计[2006]26号)执行。
        附件一:2006—2007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代办费收费标准
        附件二:2007年春季高中教学用书目录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大财经委,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各新闻单位,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开发区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
        南通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2月15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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