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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学校收费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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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教纪监 2008-7-22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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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教纪监[2008]12号
关于实行学校收费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有效预防和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形势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校实行学校收费监督员制度。 一、各中小学校设立学校收费家长监督委员会,聘请一定数量的学生家长担任学校收费监督员,每班要有不少于一名学生家长担任学校收费监督员。 二、学校收费监督员从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家长中选聘:
(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经常关注学校教育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熟悉教育收费政策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好的沟通能力,能够真实反映家长意见和建议。 三、学校收费监督员聘期为一年。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聘请的学校收费监督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学校收费监督员在学校收费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要求学校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了解教育收费政策;
(二)监督权:对学校各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学校规范收费;
(三)投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学校违规收费问题,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
五、学校要主动向学校收费监督员提供校长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便学校收费监督员反映有关收费问题。
六、学校要加强教育收费政策宣传,认真解答家长的咨询和投诉,及时向学校收费监督员汇报学校各项收费情况。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电话、问卷、座谈等形式向学校收费监督员进行调查访问,详细了解有关学校收费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收费问题。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收费监督员参与对有关学校收费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对学校收费监督员投诉举报的学校乱收费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向学校收费监督员回复处理结果。
九、各地、各学校要充分发挥学校收费监督员的积极作用,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监督。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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