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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明确我市2008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财处 2008-2-3 点击数: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教育局

     通价费[2008]43号
    通教计[2008]3号
      
    关于明确我市2008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各直属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2008]2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20号、苏财综[2005]3号)精神,现就我市2008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面免费提供教科书,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只收取作业本费(含学校自编讲义,下同)和寄宿生住宿费,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收取作业本费和服务性收费。 
      三、作业本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8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通教计[2007]5号、通价费[2007]60号)文件执行。
      四、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 [2008]2号)执行。
      五、学校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费用减免规定和投诉电话等,按规定形式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大财经委,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各新闻单位,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开发区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
    南通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8年2月3日印发
    共印8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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