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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办学校设立与变更
    佚名 2006-4-14 点击数:

    项 

    内     

    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设立与变更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施机构

    职业与社会教育处,电话:8508848、85215748

    实施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材料

    2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

    3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三十日内),颁发筹设批准书

    4.提交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材料(筹设期三年内)

    5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三个月内),颁发办学许可证

    备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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