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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设立与变更
佚名 2006-4-14 点击数:
项
目
内
容
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设立与变更
实施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实施机构
职业与社会教育处,电话:8508848
、85215748
实施程序
1
.举办者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材料
2
.
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
3
.
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三十日内),颁发筹设批准书
4
.提交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材料(筹设期三年内)
5
.
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三个月内),颁发办学许可证
备
注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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