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师资格认定 |
|
佚名 2006-4-14 点击数: |
|
|
项 目
|
内 容
|
|
许可事项
|
教师资格认定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
实施机构
|
师资处,电话:85098840、85098830
|
|
实施程序
|
1.申请人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通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
4.提出审查意见
3.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受理期限终止三十日内)
|
|
备 注
|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 |
|
|
|
|
|
|